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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纠纷 闹到法庭

全国第一起
1998-09-17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郑直 我有话说

本报跟踪报道的“消费者网上诉纠纷”事件又有最新进展,恒升集团日前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消费者王洪和报道此事件的两家媒体告上法庭,全国第一起网上言论引起的诉讼开庭在即。有关法律界人士称,此案的审理对法官和律师都是新课题。广大网民也都十分关注此案的判决结果对中国网络发展可能带来的影响。

据保定消费者王洪陈述,他于去年8月1日在京购买了一台恒升笔记本电脑,回保定后发现显示屏有坏点且不稳定,在多次与“恒升”代理商及恒升公司联系均未得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于今年7月份在因特网上发布了以“声讨恒升,维护消费者权益”为主题的个人主页。

王洪主页发布后在网上引起热烈反响,本报和《微电脑世界周刊》等媒体相继围绕网上言论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及商家应该怎样对待消费者等主题发文报道此事。8月中旬,王洪再次将笔记本电脑送至“恒升”保修,并于下旬将修好的笔记本电脑取回。但据王洪称,经过测试,发现该电脑仍然存在死机频繁等问题,而且“恒升”对王洪提出赔偿多次往返、联系及使用的延误造成的损失的要求未予正面答复。

日前,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向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告王洪、《微电脑世界周刊》和《生活时报》社侵害其名誉权,要求三被告向其公开致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40万元。其起诉的事实与理由为:“王洪将其撰写的《请看我买恒升上大当的过程》一文输入了国际互联网,在这篇文章中他指责我公司的产品为‘垃圾品’对我公司进行侮辱,”王洪“为诋毁我公司形象又专门在国际互联网上开设主页,”“并出现大量污言秽语及不计后果地教唆其他用户拆卸我公司产品。”《生活时报》报道中有下列段落:1.“据网上反应,大多数消费者认为‘恒升’(包括安特明公司)在产品出现问题的前提下对消费者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构成了对消费者的侵权。”2.“专为此开设的主页中也满是全国各地消费者对王洪的声援和对‘恒升’的声讨”;《微电脑世界周刊》的报道中“借第一被告之口指责我公司生产的笔记本电脑‘娇气得像块豆腐,这样的东西和好产品比起来不是垃圾又是什么?’”

据了解,在网上发表言论而引起诉讼在我国尚属首例,由于因特网异于其他传统媒体的特殊性,这场官司尚未开庭已经引起业内外广泛注意,一些法律界人士和网民对此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一位律师认为:“作为一个消费者来说,在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后,完全有权将自己的感受公之于众。以前我们很难在报刊的‘读者园地’上占有一席之地,现在网络化的社会为我们提供了充分表达自己看法的园地,你既可以在BBS上放帖子,也可以申请一个免费主页去进行更详细的论述。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虽然可以表达自己的看法,但在事实上应该实事求是,不能任意捏造事实。如这次恒升事件,只要王某所陈述的皆是事实,那么我认为他所采取的其他手段是无可厚非的,他根本无需征得恒升的同意就有权在网上抱怨自己得到的恶劣服务。”

对于网上言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位律师认为:“对于一般民事违法事宜,如侵犯版权、侵犯名誉权等,应主要由网络社会自身的道德来约束,应保持一定的宽容度。

对于由严重侵权导致的诉讼,相关的Webmaster有责任协助司法机关进行调查。”而另一位网民则提出:“恒升诉了两家报纸(媒体),那么,恒升可否考虑也诉这里的‘湛江’主页存放处以及出现过王洪等人言论的BBS?”

网页变化莫测,上载和下载每秒钟都在进行,曾经存在的网页可能在片刻间改变和消失,该案的取证和质证应该如何进行?一位法官认为这确是对传统取证方式的挑战,并有如下建议:“1.证据要作为定案的根据,必须要具备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取证方式的合法),无论是网上还是网下,这都是最基本的。2.对网上的内容,除了存盘之外,还要有网址的注明,以免事后找不到。最好能得到网络管理员的真实性认证(即确实是该网站上的内容)。将内容打印出来时,最好是在线用浏览器的打印功能,这样可以直接把网址打印出来,避免从硬盘中调出的文件来打印而地址失真。同时将网络管理员的确认回邮也打印付上。打印出来的东西,要有地址、时间等基本要素。3.质证是在庭审中的事,如有条件,当然法庭上用两部电脑同时上网证实,这是最好的。但是,质证除了证实来源的真实性外,对所述内容的客观性问题的质证则是大量的,且这些客观事实大都是网下的事,与网上的‘文章’、‘帖子’等本身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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